〔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/新北報導〕今年4月間,新北市男子楊士麟到快剪專門店剪髮,他認為被剪醜,憤而控告設計師黃蕙文涉及毀損罪嫌;板橋地檢署檢察官認為,儀容外觀並非實體之「物」,且容貌美觀與否乃個人主觀意識,因此給予不起訴處分。

黃女原本是一家快剪專門店髮型設計師,今年4月20日接獲指示,前往新北市樹林區大雅路的分店支援剪髮。當天晚上7點半,黃女為楊某剪髮,10分鐘後,楊某認為右半部頭髮剪得太醜,要求對方負責。

黃女說,楊某隔天帶著警察來,指控頭髮被剪得很醜,要求賠償2萬元,不過警察並不覺得楊某頭髮有什麼問題。檢察官認為,儀容外觀並非實體之「物」,且容貌美觀與否乃個人主觀意識,因此予黃女不起訴處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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